本頁為名詞於 朱石炎(認證法律人) 2022-03-16 過去版本 ,非最新解釋。回到最新版本

偵字案或他字案

在檢察實務裡,會將案件分為偵字案或他字案。

偵字案的相對人稱為被告、他字案的相對人稱為關係人。

偵字案偵查終結,若犯罪嫌疑不足,就應為不起訴,一旦確定,除非有新事實、新證據,否則,檢察官就不能再對此案重行起訴。

但於他字案,若犯嫌不足,就用簽結,但因簽結非法律規定,檢察官就不受拘束,仍可重新起訴。

所以,對於偵字案與他字案的區別,實是為檢察官的方便而設,並無刑事訴訟法的依據,但在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中,卻屈就這樣的現實[1]

監察院認為檢察機關運用「他」字辦案,規避偵查法定原則之約束,曾經提案糾正。糾正案全文刊登於監察院公報第3109期(民國108年1月9日)。被糾正機關為法務部。

註腳

  1.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5條第2項、第5項:
    「II 前項通訊監察書,偵查中由檢察官依司法警察機關聲請或依職權以書面聲請該管法院核發。聲請書應記載偵、他字案號及第十一條之事項,其監察對象非電信服務用戶,應予載明;並檢附相關文件及監察對象住居所之調查資料,釋明有相當理由可信其通訊內容與本案有關,且曾以其他方法調查仍無效果,或以其他方法調查,合理顯示為不能達成目的或有重大危險情形。檢察官受理聲請案件,應於四小時內核復;如案情複雜,得經檢察長同意延長四小時。法院於接獲檢察官核轉受理聲請案件,應於四十八小時內核復。審判中由法官依職權核發。法官並得於通訊監察書上對執行人員為適當之指示。
    ……
    V 通訊監察書之聲請,應以單一監察對象為限,同一偵、他字或相牽連案件,得同時聲請數張通訊監察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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