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檢察實務裡,會將案件分為偵字案或他字案。
偵字案的相對人稱為被告、他字案的相對人稱為關係人。
偵字案偵查終結,若犯罪嫌疑不足,就應為不起訴,一旦確定,除非有新事實、新證據,否則,檢察官就不能再對此案重行起訴。
但於他字案,若犯嫌不足,就用簽結,但因簽結非法律規定,檢察官就不受拘束,仍可重新起訴。
所以,對於偵字案與他字案的區別,實是為檢察官的方便而設,並無刑事訴訟法的依據,但在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中,卻屈就這樣的現實[1]。
監察院認為檢察機關運用「他」字辦案,規避偵查法定原則之約束,曾經提案糾正。糾正案全文刊登於監察院公報第3109期(民國108年1月9日)。被糾正機關為法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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