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警察

從事犯罪調查的公務員,於刑事訴訟法中,被稱為司法警察。

而司法警察,除警政署底下的警察外,也包括憲兵,以及依據法令於特定事務從事犯罪調查的公務員[1],如調查局的調查員、廉政署的廉政官等,範圍比一般人所感覺的範圍廣。

註腳

  1.   刑事訴訟法第229條第1項:「下列各員,於其管轄區域內為司法警察官,有協助檢察官偵查犯罪之職權:
    一、警政署署長、警察局局長或警察總隊總隊長。
    二、憲兵隊長官。
    三、依法令關於特定事項,得行相當於前二款司法警察官之職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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