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頁為名詞於 林希庭(認證法律人) 2019-12-04 過去版本 ,非最新解釋。回到最新版本

遺囑

人可以寫下遺囑,按照自己的意願決定過世後財產怎麼分配,遺囑從寫遺囑的人死亡時開始有效[1]

遺囑的方式有5種[2]:自書遺囑、公證遺囑、密封遺囑、代筆遺囑、口授遺囑,每個規定都不同,如果不合規定,遺囑是無效的。
例外不會無效的情況:密封遺囑如果不具備法律規定的方式,但是具備自書遺囑的方式,會有自書遺囑的效力[3]

延伸閱讀:林意紋(2019),《什麼是遺囑?訂立遺囑有哪幾種方式?一份遺囑要發生效力,需要符合哪些要求?》。

註腳

  1.   民法第1199條:「遺囑自遺囑人死亡時發生效力。」
  2.   民法第1189條~第1197條
  3.   民法第1193條:「密封遺囑,不具備前條所定之方式,而具備第一千一百九十條所定自書遺囑之方式者,有自書遺囑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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