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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頁為 Yt ( 認證法律人)於 2018-10-24 撰寫的過去版本 ,非最新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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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傷
通用
嚴重減損視力(失明)、聽力(失聰)、語言能力、味能、嗅能、生殖機能或其他對身體或健康有不能治療或難治療的傷害,例如切除胰臟
[1]
、下半身癱瘓
[2]
、毀容(皮膚燒傷
[3]
)。
註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交易字第36號刑事判決
。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度朴交簡字第564號刑事簡易判決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166號刑事判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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