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頁為名詞於 侯嘉偉(認證法律人) 2020-06-10 過去版本 ,非最新解釋。回到最新版本

要約之引誘

使相對人對之為要約,性質為意思通知,其目的不在締結契約。例如民法第154條第2項規定:「貨物標定賣價陳列者,視為要約。但價目表之寄送,不視為要約。」所謂不視為要約,即指要約引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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