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養義務分為「生活保持義務」和「生活扶助義務」。
生活保持義務是基於父母子女、夫妻間的身分關係[1],保持對方現有生活水準,也就是對方的生活水準要跟自己一樣,即使自己有生活上的困難(沒有扶養能力),也要犧牲自己的生活扶養對方[2]。
註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