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務法庭是懲戒法院所設的法庭,負責審理法官的懲戒案件、法官受到職務處分的救濟案件、職務監督可能影響到法官獨立審判時的救濟案件等等。職務法庭的合議庭,由以下的成員組成:
審判長
第一審由1名懲戒法院的法官擔任;第二審則由懲戒法院的院長擔任。
陪席法官
第一審共2人,而且其中至少要有1名法官,與當事人法官屬於同樣的審判系統。舉例來說,職務法庭審理高等法院法官A不服解職處分的案件,那麼陪席法官中至少要有1名是高等法院的法官。而各個法院的院長,不得擔任陪席法官。
第二審共4人,由最高法院法官2人、最高行政法院法官1人及懲戒法院法官1人擔任。
參審員
在法官懲戒案件的第一審審理時,還會有2名參審員,是由學者及社會公正人士中遴選出來。而各個律師公會理事長、除了教學與研究人員以外的公務員、政黨的黨務工作人員,不得擔任參審員。
延伸閱讀:吳孟勳(2019),《我們的法官有人在監督嗎?——(三)職務法庭與法官自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