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頁為名詞於 楊舒婷(認證法律人) 2020-05-13 過去版本 ,非最新解釋。回到最新版本

不受理判決

當案件有程序上的瑕疵(例如:起訴程序不合法、被告已死亡),導致法院無法進行審理時,法院就可以下一個「不受理判決」,告訴當事人說因為程序上有問題,所以法院不能進行實質審理,也就是不能從實質上判斷被告有罪、無罪。
而「不受理判決」是程序判決,沒有實體確定力;相較於「免訴判決」是屬於實體判決,具有實體確定力[1]

註腳

  1.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一、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
    二、已經提起公訴或自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者。
    三、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未經告訴、請求或其告訴、請求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
    四、曾為不起訴處分、撤回起訴或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而違背第260條之規定再行起訴者。
    五、被告死亡或為被告之法人已不存續者。
    六、對於被告無審判權者。
    七、依第八條之規定不得為審判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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