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案件有程序上的瑕疵(例如:起訴程序不合法、被告已死亡),導致法院無法進行審理時,法院就可以下一個「不受理判決」,告訴當事人說因為程序上有問題,所以法院不能進行實質審理,也就是不能從實質上判斷被告有罪、無罪。 而「不受理判決」是程序判決,沒有實體確定力;相較於「免訴判決」是屬於實體判決,具有實體確定力[1]。
註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