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頁為名詞於 陳琦姸(認證法律人) 2020-07-31 過去版本 ,非最新解釋。回到最新版本

公證人

公證人是指經國家賦予有公證及認證職權的人。我國於1999年4月21日公布新修正的公證法,並引進民間公證人制度,該法自2001年4月23日施行至今,目前公證制度一直維持法院及民間公證雙軌制,也就是地方法院設有公證處,由法院公證人辦理公認證業務[1],亦有地方法院所屬的民間公證人得辦理相關業務[2]
 

延伸閱讀:吳育芬(2020),《公證人的業務範圍是什麼?跟律師有什麼不同?》。

註腳

  1.   公證法第二章第一節「法院之公證人」:公證法第22條至第23條
  2.   公證法第二章第二節「民間之公證人」:公證法第24條至第6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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