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止

圖1 廢止||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 / 繪圖:Yen
圖1 廢止
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 / 繪圖:Yen

廢止是指行政機關針對當時發給合法的處分(例如許可公司登記、營業等),後來因為事實或法律狀況改變,行政機關依法做出讓處分失效的決定[1]。這種失效原則上是向後失效[2]
例如依照公司法第17條之1,公司雖然已經合法登記,但之後的經營有違法被勒令歇業確定,主管機關就會廢止公司登記或部分的登記事項[3]

註腳

  1.   行政程序法第123條:「授予利益之合法行政處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由原處分機關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廢止:
    一、法規准許廢止者。
    二、原處分機關保留行政處分之廢止權者。
    三、附負擔之行政處分,受益人未履行該負擔者。
    四、行政處分所依據之法規或事實事後發生變更,致不廢止該處分對公益將有危害者。
    五、其他為防止或除去對公益之重大危害者。」
  2.   行政程序法第125條:「合法行政處分經廢止後,自廢止時或自廢止機關所指定較後之日時起,失其效力。但受益人未履行負擔致行政處分受廢止者,得溯及既往失其效力。」
  3.   公司法第17條之1:「公司之經營有違反法令受勒令歇業處分確定者,應由處分機關通知中央主管機關,廢止其公司登記或部分登記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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