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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頁為 吳育芬 ( 認證法律人)於 2020-07-09 撰寫的過去版本 ,非最新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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繕本
通用
指依照原本作成,與原本有相同內容的文書。例如公證書的繕本就是依照它的原本所作成的
[1]
。
註腳
公證法施行細則第56條
:「公證書正本、繕本、影本應依原本(附式五)作成;節錄繕本僅就與請求人或法律上利害關係人有關部分節錄作成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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