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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頁為名詞於 朱石炎(認證法律人) 2022-04-07 過去版本 ,非最新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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視為
通用
為特定立法目的 ,法律規定特定情況會發生特定效果,但不容許當事人事後舉證推翻,意思類似於「當作」。
補充如下:
在刑法上使用「以⋯⋯論」的規定,同樣有「當作」的意思。例如刑法第241條第3項的「以略誘論」、第329條的「以強盜論」,在學術上稱之為準略誘罪、準強盜罪,意即必須當作略誘罪、強盜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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