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頁為名詞於 喬正一(認證法律人) 2022-09-12 過去版本 ,非最新解釋。回到最新版本

股份有限公司

由2人以上組成的股東,或由政府、法人股東一人所組織的公司,公司的全部資本均分為股份;而各股東只就其所認股份對公司負責[1]

註腳

  1.   公司法第2條第1項第4款:「公司分為左列四種:……四、股份有限公司:指二人以上股東或政府、法人股東一人所組織,全部資本分為股份;股東就其所認股份,對公司負其責任之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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