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頁為名詞於 吳景欽(認證法律人) 2020-07-16 過去版本 ,非最新解釋。回到最新版本

附隨搜索的扣押

對物搜索的目的,當然是在找到可以作為犯罪證據或得沒收之物後,將它扣押作為證據,所以搜索票本身就含有扣押的意思[1]。不管是警察,還是檢察官,在向法院聲請搜索票時,就不用再另外聲請一張扣押票。

註腳

  1.   刑事訴訟法第128條第2項第2款,就包含了「應扣押之物」的規定:「搜索票,應記載下列事項:……二、應搜索之被告、犯罪嫌疑人或應扣押之物。但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不明時,得不予記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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