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確定法律概念

所謂不確定法律概念,是指立法者立法時,在設計法律條文的內容時,為了因應社會變遷與複雜事實,使用具有多重含義,且某程度意義不明確的用語或法律概念,因此需要進一步解釋的法律概念,例如,法律條文中常見的「公益」、「必要」、「重大」或「危險」等用語。
不確定法律概念學理上可分為「經驗性(或描述性)不確定法律概念」與「規範性(或價值性)法律概念」。經驗性不確定法律概念是指透過一般人生活經驗與專家的專業知識可以認定意義的法律概念,例如商標法第22條[1]中所稱的「近似」;規範性法律概念則是必須將法規以外的價值判斷與法律規定內容融合,或者透過法律規定展現價值,才能瞭解意義的法律概念,例如民法第247條之1所稱的「顯失公平」[2]

參考文獻
王珍玲(2010),〈不確定法律概念與判斷餘地〉,《台灣法學雜誌》,第 151 期,頁110-114。
李惠宗(2014),〈經濟行政法中不確定法律概念之研究〉,《東吳公法論叢》,第 7 期 ,頁3-46。

註腳

  1.   商標法第22條:「二人以上於同日以相同或近似之商標,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各別申請註冊,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而不能辨別時間先後者,由各申請人協議定之;不能達成協議時,以抽籤方式定之。」
  2.   民法第247條之1:「依照當事人一方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而訂定之契約,為左列各款之約定,按其情形顯失公平者,該部分約定無效:
    一、免除或減輕預定契約條款之當事人之責任者。
    二、加重他方當事人之責任者。
    三、使他方當事人拋棄權利或限制其行使權利者。
    四、其他於他方當事人有重大不利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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