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別股

圖1 特別股||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 / 繪圖:Yen
圖1 特別股
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 / 繪圖:Yen

公司有時會發行比普通股擁有更多權利或限制條件的股份,而這種股份就稱為特別股,但發行的特別股須在公司章程上記載才會生效[1]

公司為了吸引別人出資,發行的特別股通常特別條件會比普通股優渥,像是複數表決權特別股、有否決權特別股、優先於普通股分配盈餘等 [2]。但有時公司基於經營考量,會發行有特別條件限制的特別股,像是無表權特別股等。

註腳

  1.   公司法第130條第1項規定:「下列各款事項,非經載明於章程者,不生效力:
    一、分公司之設立。
    二、解散之事由。
    三、特別股之種類及其權利義務。
    四、發起人所得受之特別利益及受益者之姓名。」
  2.   公司法第157條規定​​​​:「I 公司發行特別股時,應就下列各款於章程中定之:
    一、特別股分派股息及紅利之順序、定額或定率。
    二、特別股分派公司賸餘財產之順序、定額或定率。
    三、特別股之股東行使表決權之順序、限制或無表決權。
    四、複數表決權特別股或對於特定事項具否決權特別股。
    五、特別股股東被選舉為董事、監察人之禁止或限制,或當選一定名額董事之權利。
    六、特別股轉換成普通股之轉換股數、方法或轉換公式。
    七、特別股轉讓之限制。
    八、特別股權利、義務之其他事項。
    II 前項第四款複數表決權特別股股東,於監察人選舉,與普通股股東之表決權同。
    III 下列特別股,於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不適用之:
    一、第一項第四款、第五款及第七款之特別股。
    二、得轉換成複數普通股之特別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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