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因贈與

圖1 死因贈與||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 / 繪圖:Yen
圖1 死因贈與
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 / 繪圖:Yen

雙方約定好,當一方死亡之後,契約就會生效的一種贈與契約[1],還活著的另一方可以獲贈死亡之人的財產。用法律的用語來說是以贈與方死亡為停止條件的贈與契約。
舉例來說,A跟B約定,A死亡之後若B還活著,B可以獲贈A所有的汽車1輛、現金300萬元,就是所謂的死因贈與。
死因贈與跟遺贈同樣是跟死亡有關的法律行為,所以在理論上會被拿來比較。但照晚近的法院實務見解,這兩個法律行為的性質是不同的[2]

延伸閱讀:
黃蓮瑛、陳哲瑋(2020),《兩人沒有結婚,但有長期共同生活的親密關係,一方過世後,另一方可以對遺產主張什麼權利呢?》。

註腳

  1.   民法第406條:「稱贈與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以自己之財產無償給與他方,他方允受之契約。」
  2.   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731號民事判決:「按遺囑人依遺囑所為之遺贈,因依一方之意思表示即而成立,須受民法第1187條特留分規定之限制,為屬無相對人之單獨行為,與死因贈與乃以贈與人之死亡而發生效力,並以受贈人於贈與人死亡時仍生存為停止條件之贈與,且不受民法第1187條特留分規定之限制,性質上仍屬契約,須有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之合致者迥然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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