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對於刑罰執行的時間限制,一旦經過了時間限制,國家依法就不能再執行刑罰。
行刑權時效的期間:以宣告刑為基礎
40年
宣告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的有期徒刑時,行刑權時效有40年。
30年
宣告刑為3年以上、10年未滿的有期徒刑時,行刑權時效有30年。
15年
宣告刑為1年以上、3年未滿的有期徒刑時,行刑權時效有15年。
7年
宣告刑為1年未滿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時,行刑權時效有7年。
起算時間
原則上是判決確定的那一天起算,如果在執行刑罰之前有先執行保安處分,則會從保安處分執行完畢的那一天起算。
停止計算與繼續計算的原因
行刑權時效會因為刑罰執行、依法應停止執行、受刑人脫逃、受刑人的自由另外依法被拘束的狀況下,會暫時停止計算。而停止計算的時間如果達到了法定期間,則行刑權時效會繼續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