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反言

禁反言(estoppel)原則起源於英國衡平法的概念,年代久遠,現已廣泛應用於民事法、刑事法、行政法等領域。用淺顯易懂的話來說,禁反言就是禁止反悔、不許出爾反爾、不容食言而肥的意思。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170號刑事判決的理由第三段說:「禁反言係源自誠信原則所導出禁止矛盾行為或出爾反爾,破壞相對人正當信賴之法律原則」。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1039號民事判決也說:「禁反言原則之適用,須權利人有外觀之行為,足使相對人正當信賴其已不欲行使其權利,始足當之」。最高行政法院102年度判字第576號判決(是專利事件)更稱:「判決也應適用禁反言之法律原則」。司法院釋字第527號解釋,認為地方立法機關對其原通過決議事項或自治法規,不可ㄧ面通過決議案,一面又以其決議有牴觸憲法或其他上位規範之疑義而聲請解釋,並在解釋理由書中指為違背禁反言之法律原則。特地摘錄上述判解先例,以資對照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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