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頁為名詞於 李惠婷(認證法律人) 2023-07-12 過去版本 ,非最新解釋。回到最新版本

單務契約

依據契約成立時,當事人間是否互相負有義務,可以將契約分為「單務契約」與「雙務契約」兩類。

若只有一方對他方負有義務,就是單務契約,以下舉例幾種單務契約:

贈與[1]:當事人一方,將自己的財產無償送給他方。
保證[2]:當事人一方,在他方不履行債務時,代他方履行。
人事保證[3]:當事人一方,在他方的受僱人因職務上行為而應對他方負損害賠償責任時,代這位受僱人賠償。

註腳

  1.   民法第406條:「稱贈與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以自己之財產無償給與他方,他方允受之契約。」
  2.   民法第739條:「稱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
  3.   民法第756條之1:「
    I 稱人事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受僱人將來因職務上之行為而應對他方為損害賠償時,由其代負賠償責任之契約。
    II 前項契約,應以書面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