暫時處分在家事非訟事件中,是在案件確定前,法院如果認為緊急、必要,可以先命令或禁止關係人做一定的行為,或是做其他適當的相關處置[1];避免審理期間太久,造成關係人權益受到損害。
例如,改定監護人的案件中,避免現任的監護人不當花用被監護人的財產,法院可以以暫時處分禁止他處分被監護人的財產[2],保障被監護人的財產。又例如小孩親權歸屬的案件中,法院也可以訂一個會面交往的方式[3],避免案件期間小孩無法和任何一方父母相處。
註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