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頁為 李惠婷 ( 認證法律人)於 2023-06-01 撰寫的過去版本 ,非最新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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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投票

又稱「公投」,指人民直接用投票的方式決定法律、立法原則或重大政策,屬於憲法保障的參政權的一環[1]。現行法制上,公民投票又可分為「全國性公民投票」與「地方性公民投票[2]」。

註腳

  1.   中華民國憲法第17條:「人民有選舉、罷免、創制及複決之權。」
  2.   公民投票法第2條第1項:「本法所稱公民投票,包括全國性及地方性公民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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