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頁為 陳重仁 ( 認證法律人)於 2021-06-28 撰寫的過去版本 ,非最新解釋。
回到最新版本

複決

指人民透過公民投票的方式,針對立法院「已經制定的法律」及「憲法的修正案」,還有重大政策,表達是否同意的權利[1]
而於2018年11月24日舉行的全國性公投中,第16案:「你是否同意:廢除電業法第95條第1項,即廢除『核能發電設備應於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以前,全部停止運轉』之條文?」便是複決權的展現。

註腳

  1.   公民投票法第2條第1~3項:「
    I 本法所稱公民投票,包括全國性及地方性公民投票。
    II 全國性公民投票,依憲法規定外,其他適用事項如下:
    一、法律之複決。
    二、立法原則之創制。
    三、重大政策之創制或複決。
    III 地方性公民投票適用事項如下:
    一、地方自治條例之複決。
    二、地方自治條例立法原則之創制。
    三、地方自治事項重大政策之創制或複決。」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12條:「憲法之修改,須經立法院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四分之三之出席,及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之決議,提出憲法修正案,並於公告半年後,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複決,有效同意票過選舉人總額之半數,即通過之,不適用憲法第一百七十四條之規定。」
找不到相關法律用語嗎? 我要許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