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舉

圖1 選舉||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 / 繪圖:Yen
圖1 選舉
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 / 繪圖:Yen

指人民透過多數決的方式選出代表,由該代表從事國家政策實施、法律制定等工作。人民的選舉權,受到憲法第17條[1]所保障,且依據歷來的大法官解釋[2],人民也享有使自己成為候選人的「被選舉權」。

註腳

  1.   中華民國憲法第17條:「人民有選舉、罷免、創制及複決之權。」
  2.   參考司法院釋字第290號340號468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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