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頁為名詞於 陳琦姸(認證法律人) 2020-08-28 過去版本 ,非最新解釋。回到最新版本

提存

提存是將要給付的物品或金錢,暫時存放在法院提存所保管。為什麼要提存?主要有以下兩種原因:

清償提存
債務人想要還債,但債權人拒收,或是根本不知道債權人是誰,為了讓債務人可以順利清償,讓債務人可以向法院提存所提出要清償的物品或錢,由法院保管,等債權人來領取[1]
擔保提存
通常會跟隨著假扣押、假處分等執行程序出現,要求聲請執行保全程序的聲請人先提供一筆擔保金[2]。這是為了要擔保被執行的對方因為執行程序受到損害的時候,可以請求賠償。

註腳

  1.   民法第326條:「債權人受領遲延,或不能確知孰為債權人而難為給付者,清償人得將其給付物,為債權人提存之。」
  2.   民事訴訟法第526條第2項、第3項:「
    II 前項釋明如有不足,而債權人陳明願供擔保或法院認為適當者,法院得定相當之擔保,命供擔保後為假扣押。
    III 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雖經釋明,法院亦得命債權人供擔保後為假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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