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頁為名詞於 王琮儀(認證法律人) 2020-08-03 過去版本 ,非最新解釋。回到最新版本

保外就醫

保外就醫,在法律上的正式名稱是「保外醫治[1]」。當受刑人受傷或罹患疾病,情況急迫,且無法在監獄醫療機構內得到治療的時候,基於對受刑人健康的維護,監獄可以報請監督機關(法務部矯正署[2])核准,到外面的醫療院所進行治療。

 

註腳

  1.   監獄行刑法第62條第1項:受刑人受傷或罹患疾病,有醫療急迫情形,或經醫師診治後認有必要,監獄得戒送醫療機構或病監醫治。」
    監獄行刑法第63條第1項:「經採行前條第一項醫治方式後,仍不能或無法為適當之醫治者,監獄得報請監督機關參酌醫囑後核准保外醫治;其有緊急情形時,監獄得先行准予保外醫治,再報請監督機關備查。」
  2.   監獄行刑法第2條第2項:「監獄之監督機關為法務部矯正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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