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獄行刑法第58條第1項[1]規定:「受刑人現罹疾病,在監內不能為適當之醫治者,得斟酌情形,報請監督機關許可保外醫治或移送病監或醫院。」 簡單來說,保外就醫就是指監獄或看守所內的醫療機構無法提供妥適的醫治,此時基於維護被告或受刑人的健康之目的,因此允許其暫時離開監所進入醫院治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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