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對於事實審法院審理案件時,必須確認事實的經過,以及針對事實適用法律;法律審則必須依照事實審法院所認定的事實為基礎(不可以再自行認定事實),判斷原審判決所適用法律有沒有錯誤。
在一般的民、刑事案件中,最高法院的第三審是法律審,只審查判決有沒有違背法令[1],不可以再自行認定事實[2];相對來說,地方、高等法院的第一、二審是事實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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