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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役

圖1 勞役||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 / 繪圖:Yen
圖1 勞役
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 / 繪圖:Yen

勞役是指在監獄裡工作的意思,易服勞役是一種易刑處分,當受刑人無法準時在判決確定後2個月之內繳納罰金,或者是獲准分期繳納罰金,卻有遲延或沒有繳足的狀況[1],就可對受刑人易服勞役,讓受刑人到監獄裡面工作,來代替繳納罰金[2]

註腳

  1.   中華民國刑法第42條第1項:「罰金應於裁判確定後二個月內完納。期滿而不完納者,強制執行。其無力完納者,易服勞役。但依其經濟或信用狀況,不能於二個月內完納者,得許期滿後一年內分期繳納。遲延一期不繳或未繳足者,其餘未完納之罰金,強制執行或易服勞役。」
  2.   刑事訴訟法466條:「處徒刑及拘役之人犯,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於監獄內分別拘禁之,令服勞役。但得因其情節,免服勞役。」
    監獄行刑法第3條:「
    I 處徒刑、拘役及罰金易服勞役之受刑人,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於監獄內執行之。
    II 處拘役及罰金易服勞役者,應與處徒刑者分別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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