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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處分

規定在刑法第86條至99條[1],分別有「感化教育」、「監護」、「禁戒」、「強制工作」、「強制治療」、「保護管束」及「驅逐出境」等類型。
保安處分是刑罰以外的處分,可與刑罰並行(例如性犯罪者,在刑罰執行完畢後,可強制治療),目的則在於教育或矯治犯罪行為人,至於發動的時機,一般而言會在刑罰執行前,但針對性犯罪者的強制治療則是在服刑期滿後為之。

 

註腳

  1.   刑法第86條至9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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