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法上的文書,可以分成規定在刑法處罰規定裡面的「文書」(包含偽造文書、毀損文書、開拆他人封緘的文書);還有刑事程序裡面用來當證據的「文書」。
刑法裡面的文書
在偽造、變造文書的犯罪裡面所講的文書,必須具有以下的特性,因為所保護的是文書的可信賴性。
而毀損文書跟開拆他人封緘的文書,分別是保護他人的財產跟隱私,所以不用具備以下的性質。
穩固功能
文書必須要是以一般人或者是特定人可以理解的文字或符號,依附在可以持續存在的實體上面。例如把中文字印在白紙上就具有穩固功能,單純把字寫在沙灘上則沒有穩固功能。
保證功能
文書必須要能夠從事實上或者法律上可以讓人辨認出,這份文件是由誰所製作,或者誰可以擔保這份文書真實性。簡單來說,要可以知道文書的製作者是誰。只要可以看的出來有一個製作人即可,不管是不是真的存在這個製作人(例如詐騙集團假託一個不存在的人名或公司名),都不會影響保證功能。
證明功能
文書必須能證明法律上重要性的事實,而非單純私人、與法律無關的事情。舉例來說,記載購物明細與出貨證明的訂單,因為記載了買賣契約的相關事實,所以具有證明功能。而用來告白的情書沒有涉及到任何法律上的權利義務,所以沒有證明功能。
刑事訴訟法裡面的文書
在刑事程序當中提到的「文書」大致上有兩種意思:
在刑事程序進行的過程中,相關公務員作出的文書
在刑事程序進行期間,公務員要作成相關文書,都要遵守刑事訴訟法裡面的規定。例如訊問筆錄、審判筆錄、裁判書等等。
在法庭上用來探究事實,證明被告有無刑事責任的文書
這部分所指的是一種刑事訴訟程序裡的證據方法,只要是可以在程序中證明被告是否有罪的文書,不管是不是由公務員所製作,都屬於證據。按照規定應該在法庭上朗讀,或者說明文書的大意。
延伸閱讀:
黃郁真(2020),《偽造文書的「文書」到底是什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