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頁為名詞於 劉立耕(認證法律人) 2019-07-24 過去版本 ,非最新解釋。回到最新版本

虞犯

虞犯指的是有犯罪疑慮的人,而此概念僅適用在少年、兒童。

少年事件處理法第1條[1]規定:「為保障少年健全之自我成長,調整其成長環境,並矯治其性格,特制定本法。」

基於保護少年、兒童之目的,即便少年尚未為犯罪行為,但只要少年或兒童有逃學、逃家、出入不正當場所等行為[2]時,就可被認定是虞犯,此時少年法院就能介入處理。

註腳

  1.   少年事件處理法第1條:「為保障少年健全之自我成長,調整其成長環境,並矯治其性格,特制定本法。」
  2.   少年事件處理法第3條:「
    I 下列事件,由少年法院依本法處理之:
    一、少年有觸犯刑罰法律之行為者。
    二、少年有下列情形之一,而認有保障其健全自我成長之必要者:
    (一)無正當理由經常攜帶危險器械。
    (二)有施用毒品或迷幻物品之行為而尚未觸犯刑罰法律。
    (三)有預備犯罪或犯罪未遂而為法所不罰之行為。
    II 前項第二款所指之保障必要,應依少年之性格及成長環境、經常往來對象、參與團體、出入場所、生活作息、家庭功能、就學或就業等一切情狀而為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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