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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頁為 劉立耕 ( 認證法律人)於 2019-07-24 撰寫的過去版本 ,非最新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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虞犯
刑事法
虞犯指的是有犯罪疑慮的人,而此概念僅適用在少年、兒童。
少年事件處理法第1條
[1]
規定:「為保障少年健全之自我成長,調整其成長環境,並矯治其性格,特制定本法。」
基於保護少年、兒童之目的,即便少年尚未為犯罪行為,但只要少年或兒童有逃學、逃家、出入不正當場所等行為
[2]
時,就可被認定是虞犯,此時少年法院就能介入處理。
註腳
少年事件處理法第1條
:「為保障少年健全之自我成長,調整其成長環境,並矯治其性格,特制定本法。」
少年事件處理法第3條
:「
I 下列事件,由少年法院依本法處理之:
一、少年有觸犯刑罰法律之行為者。
二、少年有下列情形之一,而認有保障其健全自我成長之必要者:
(一)無正當理由經常攜帶危險器械。
(二)有施用毒品或迷幻物品之行為而尚未觸犯刑罰法律。
(三)有預備犯罪或犯罪未遂而為法所不罰之行為。
II 前項第二款所指之保障必要,應依少年之性格及成長環境、經常往來對象、參與團體、出入場所、生活作息、家庭功能、就學或就業等一切情狀而為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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