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頁為名詞於 匿名(進階會員) 2020-11-04 過去版本 ,非最新解釋。回到最新版本

不變期間

民事訴訟法

法律規定訴訟關係人做特定的訴訟行為,必須遵守的期間,且該時間原則上不得伸長或縮短,只限於天災或其他不應歸責的原因以致於遲誤期間時,才容許當事人向法院請求延長期間(聲請回復原狀)。[1]

行政法領域

法律規定應為某種行為的一定期間。這種期間不得因任何事由而延長或縮短。
例如:提起撤銷訴訟及課予義務訴訟,應於訴願決定書送達後2個月內為之;提起上訴,應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送達後20日內為之(行政訴訟法第106條、第241條),該2個月及20日均為不變期間。但因天災或其他不可歸責於己的事由,致遲誤不變期間時,可以聲請回復原狀(行政訴訟法第91條)。

註腳

  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用語辭典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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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規定訴訟關係人做特定的訴訟行為,必須遵守的期間,且該時間原則上不得伸長或縮短,只限於天災或其他不應歸責的原因以致於遲誤期間時,才容許當事人向法院請求延長期間(聲請回復原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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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規定應為某種行為的一定期間。這種期間不得因任何事由而延長或縮短。
例如:提起撤銷訴訟及課予義務訴訟,應於訴願決定書送達後2個月內為之;提起上訴,應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送達後20日內為之(行政訴訟法第106條、第241條),該2個月及20日均為不變期間。但因天災或其他不可歸責於己的事由,致遲誤不變期間時,可以聲請回復原狀(行政訴訟法第9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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