虞犯指的是有犯罪疑慮的人,而此概念僅適用在少年、兒童。
雖然是基於保護少年、兒童健全成長等目的[1],過去在少年或兒童有逃學、逃家、出入不正當場所等行為時,讓少年法院能先介入處理[2],但貼上虞犯的標籤,認為兒少是潛在犯罪者的方式並不妥當[3]。因此修法後將這些在危險環境中的少年改稱為「曝險少年」,由少年法院介入處理[4]。
註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