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審理一般民事、刑事訴訟的地方法院、高等法院及最高法院。 相較普通法院的是行政法院[1]。公法關係的爭議由行政法院審判,私法關係的爭執由普通法院審判;如果不能確定這個訴訟是私法關係或公法關係,就會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決定這個訴訟要由普通法院還是行政法院審判[2]。
註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