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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頁為 劉立耕 ( 認證法律人)於 2019-07-04 撰寫的過去版本 ,非最新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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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護人
刑事法
為維護被告並爭取法律上應有的權利,選任的人通常是律師。但也有可能不是律師,在審判階段若經過審判長許可,被告也可以選任被告所信任的人來當辯護人
[1]
。
註腳
刑事訴訟法第29條
:「辯護人應選任律師充之。但審判中經審判長許可者,亦得選任非律師為辯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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