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頁為名詞於 朱石炎(認證法律人) 2022-06-01 過去版本 ,非最新解釋。回到最新版本

強行規定

法律要求做或不做某些事情(行為),如有違背,會產生不利的結果(效果)。這種要求,不允許排除適用,稱之為強行規定。在法條上可以看到兩種情形:(第一種)是規定「應」如何如何,採用強制式、命令式的語句。例如民法第982條規定結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如有違背,依同法第988條第1款規定,其結婚為無效。又如刑事訴訟法第292條第1項規定審判期日「應」由參與之法官始終出庭,如有更易者「應」更新審判程序。假使違背而未經更新者,依同法第379條第9款規定,其判決當然違背法令,構成上訴第三審的理由。

(第二種)是規定「不得」如何如何,採用禁止式的語句。例如民法第985條規定有配偶者「不得」重婚,一人「不得」同時與二人以上結婚。如有違背,依同法第988條第3款前段規定,其結婚為無效。又 如刑事訴訟法第321條規定對於直系尊親屬或配偶「不得」提起自訴。如有違背,依同法第334條規定,法院應作出不受理的判決。

以上兩種情形也有出現在同一個條文中者,例如刑事訴訟法第186條第1項前段規定證人「應」命具結;同條項但書又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令其具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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