脫法行為

是指當事人為了避免適用法律的強制規定,用迂迴、規避、鑽漏洞的方式,來達成法律禁止的效果[1]
例如民法規定利率的上限是16%,超過部分的約定無效[2],如果這時候債主用預扣、重新約定契約等方式,讓實際超過16%利率的借據,看起來沒有超過,這就是脫法行為;為了保護經濟上的弱者,實務仍會認為實際超過16%的部分無效[3]

註腳

  1.   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362號民事判決:「所謂脫法行為係指當事人為迴避強行法規之適用,以迂迴方法達成該強行 法規所禁止之相同效果之行為而言。」
  2.   民法第205條:「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十六者,超過部分之約定,無效。」
  3.   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1403號民事判決:「當事人將借貸關係所得獲取之對 價即利息,改以其他形式為約定而超過上開限制,使之成為有請求權,無 異助長脫法行為,難以貫徹該二條『防止重利盤剝,保護經濟弱者』、『 避免擾亂社會經濟及破壞善良風俗』之立法目的,自非法之所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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