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助行為

自助行為是指行為人為了保護自己的權利,而拘束他人的自由、押收,或毀損他人的財產,且因為這是法律容許的保全措施,行為人不用賠償因為自助行為對他人造成的損害。不過,更重要的是,這必須是來不及請法院、相關政府機關援助,而且當時沒有做出自助行為的話,行為人未來就無法實行他的權利,或實行權利顯有困難[1]

 

綜合上面的說明,整理出合法的自助行為要同時具備以下3個條件:

1. 保護自己的權利。
2. 時間急迫,來不及請求法院、政府機關等公權力救助。
3. 當時若沒有立即做自助行為,未來無法實行權利,或實行顯有困難。

註腳

  1.   民法第151條:「為保護自己權利,對於他人之自由或財產施以拘束、押收或毀損者,不負損害賠償之責。但以不及受法院或其他有關機關援助,並非於其時為之,則請求權不得實行或其實行顯有困難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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