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頁為名詞於 王琮儀(認證法律人) 2021-01-22 過去版本 ,非最新解釋。回到最新版本

準贓物

由贓物直接變得的財物,在法律上稱為「準贓物」[1]。例如A偷了B的金戒指(金戒指是贓物),用金戒指向C換得鑽石1顆,該鑽石就會是準贓物,在法律上適用贓物的規定。但如果A再用該鑽石換得翡翠1塊,這塊翡翠因為是第二次變得的財物,就不會是準贓物。
之所以會有直接變得的限制,是為了避免贓物的範圍牽連過廣,反而會影響到市場的交易安全[2]
如果是贓物的孳息,而不是變得的財物,則不算準贓物。例如C偷了一隻雞,雞生下的雞蛋不是準贓物;而C如果將雞跟D交換寵物烏龜,該寵物烏龜則是準贓物。

註腳

  1.   中華民國刑法第349條第2項:「因贓物變得之財物,以贓物論。」
  2.   許澤天(2020),《刑法分則(上)財產法益篇》,頁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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