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詐欺取財罪

規定在刑法第339條第1項[1],指有不法所有意圖並故意施用詐術使他人陷於錯誤而處分財物,並且因此取得財物。

 

註腳

  1.   刑法第339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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