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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頁為名詞於 蔡文元(認證法律人) 2018-10-24 過去版本 ,非最新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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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占遺失物罪
通用
規定在刑法第337條
[1]
,指有不法所有意圖並故意將現在不在他人持有中,但是是他人所有的物品據為己有。
註腳
[1]
刑法第337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
持有之物者,處五百元以下罰金。」
貢獻者:
蔡文元
(認證法律人)
、
Yt
(認證法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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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占遺失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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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次版本
蔡文元 2019-07-25
Yt 2018-10-24
蔡文元 2018-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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