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頁為名詞於 陳琦姸(認證法律人) 2023-04-21 過去版本 ,非最新解釋。回到最新版本

侵占遺失物罪

規定在刑法第337條[1],指有不法所有意圖,並故意將遺失物、漂流物或現在不在他人持有中,但是是他人所有的物品據為己有。

註腳

  1.   中華民國刑法第337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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