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頁為 王琮儀 ( 認證法律人)於 2021-03-11 撰寫的過去版本 ,非最新解釋。
回到最新版本

菸品

菸品在法律上是指全部或部分以菸草或菸草代用品為原料加工而成,可以吸、嚼、含、聞等方式使用的製品[1]。需要注意的是,電子煙不含菸草或代用品成分,就不是菸酒管理法或菸害防制法所說的菸品。

註腳

  1.   菸酒管理法第3條第1項:「本法所稱菸,指全部或部分以菸草或其代用品作為原料,製成可供吸用、嚼用、含用、聞用或以其他方式使用之製品。」
    菸害防制法第2條第1款:「一、菸品:指全部或部分以菸草或其代用品作為原料,製成可供吸用、嚼用、含用、聞用或以其他方式使用之紙菸、菸絲、雪茄及其他菸品。……」
找不到相關法律用語嗎? 我要許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