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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頁為 王琮儀 ( 認證法律人)於 2021-03-11 撰寫的過去版本 ,非最新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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菸品
通用
菸品在法律上是指全部或部分以菸草或菸草代用品為原料加工而成,可以吸、嚼、含、聞等方式使用的製品
[1]
。需要注意的是,電子煙不含菸草或代用品成分,就不是菸酒管理法或菸害防制法所說的菸品。
註腳
菸酒管理法第3條
第1項:「本法所稱菸,指全部或部分以菸草或其代用品作為原料,製成可供吸用、嚼用、含用、聞用或以其他方式使用之製品。」
菸害防制法第2條
第1款:「一、菸品:指全部或部分以菸草或其代用品作為原料,製成可供吸用、嚼用、含用、聞用或以其他方式使用之紙菸、菸絲、雪茄及其他菸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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貢獻者:
陳琦姸
認證法律人
王琮儀
認證法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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