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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頁為 蔡文元 ( 認證法律人)於 2018-10-24 撰寫的過去版本 ,非最新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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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總則
通用
是刑法第1條到第99條的統稱,至於從刑法第100條開始的其餘法條則統稱為「刑法分則」。規定刑法總則的目的是,適用法律或處理法律問題的時候,假如刑法分則的條文沒有規定到,要回去看刑法總則的規定。例如:刑法第276條第1項〔1〕規定了「過失致死罪」,但卻沒有說怎樣才是「過失」,這時候回去看規定在刑法總則的第14條〔2〕,就可以知道,行為人雖非故意,但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者,以及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雖預見其能發生而確信其不發生者,都是過失的情形。
註腳
〔1〕刑法第276條第1項:「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
〔2〕刑法第14條:「I行為人雖非故意,但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者,為過失。II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雖預見其能發生而確信其不發生者,以過失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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