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頁為名詞於 蔡文元(認證法律人) 2018-10-24 過去版本 ,非最新解釋。回到最新版本

誹謗罪

規定在刑法第310條[1],指有散布於公眾的目的,而陳述貶低他人名譽的事實。

註腳

  1. [1] 刑法第310條:「I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II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III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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