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誹謗罪
刑事法
規定在
刑法
第310條
[1]
,指有散布於公眾的目的,而陳述貶低他人名譽的事實。
註腳
刑法第310條
:「
I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II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III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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