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頁為名詞於 王琮儀(認證法律人) 2021-05-06 過去版本 ,非最新解釋。回到最新版本

有名契約

是指民法裡面規定的各種契約類型,因為有法律上的名稱,所以叫做有名契約,又叫做典型契約[1]。例如買賣租賃借貸承攬保證等常聽到的契約。
相對的概念是法律上沒有特別名稱的「無名契約」,但也曾有無名契約經常被使用,而最後增訂到法律中變成有名契約的例子,例如合會

註腳

  1.   邱聰智(2003),《新訂民法債編通則(上)》,新訂1版,頁3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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