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名契約

圖1 無名契約||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 / 繪圖:Yen
圖1 無名契約
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 / 繪圖:Yen

法律上沒有特別名稱的契約,又稱為非典型契約[1],是相對於有名契約的契約類型。因為民法沒有明確規定,只要當事人之間同意、沒有違反民法的公序良俗強行規定[2],就可以成立。

無名契約又可以分成2種[3]

純粹無名契約
契約的權利義務等內容完全沒有法律規定。
混合契約
融合了2種以上有名契約的內容,遇到爭議時,要具體看該契約條款涉及哪個有名契約的要素,然後適用該有名契約的規定來處理。

註腳

  1.   邱聰智(2003),《新訂民法債編通則(上)》,新訂1版,頁34。
  2.   民法第71條:「法律行為,違反強制或禁止之規定者,無效。但其規定並不以之為無效者,不在此限。」
    民法第72條:「法律行為,有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無效。」
  3.   同註1,頁3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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