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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明著作

不明著作也稱為「孤兒著作」,是指著作的著作財產權可能還在保護期間,但是想要利用的人盡一切努力尋找,都無法確認誰是著作財產權人;或是知道著作財產權人是誰,但用盡一切努力仍然無法聯絡上他。

依照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24條[1]規定,遇到不明著作時,想要利用的人在盡一切努力仍然找不到著作財產權人,可以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提出申請,繳納規費[2],經過審核許可,並提存使用報酬後,就可以合法利用不明著作。

延伸閱讀:
法律百科問答(2020),《我試過各種方式,都找不到一首曲子的創作者,我該怎麼做才可以利用它呢?》。

註腳

  1.   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24條:「
    I 利用人為製作文化創意產品,已盡一切努力,就已公開發表之著作,因著作財產權人不明或其所在不明致無法取得授權時,經向著作權專責機關釋明無法取得授權之情形,且經著作權專責機關再查證後,經許可授權並提存使用報酬者,得於許可範圍內利用該著作。
    II 著作權專責機關對於前項授權許可,應以適當之方式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
    III 第一項使用報酬之金額應與一般著作經自由磋商所應支付合理之使用報酬相當。
    IV 依第一項規定獲得授權許可完成之文化創意產品重製物,應註明著作權專責機關之許可日期、文號及許可利用之條件與範圍。
    V 第一項申請許可、使用報酬之詳細計算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著作權法主管機關定之。
    VI 依第一項規定,取得許可授權後,發現其申請有不實情事者,著作權專責機關應撤銷其許可。
    VII 依第一項規定,取得許可授權後,未依著作權專責機關許可之方式利用著作者,著作權專責機關應廢止其許可。」
  2.   著作財產權人不明著作利用許可申請規費收費準則第2條:「著作財產權人不明著作利用許可申請規費,每件著作新臺幣五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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